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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產品認證有機農業是促進和加強包括生物多樣性、生物循環和土壤生物活動的農業生態系統健康的整體生產管理系統。有機農業生產系統基于明確和嚴格的生產標準,致力于實現社會、生態和經濟持續性的最佳化。,已經被很多國家作為解決食品安全、保護生物多樣性、進行可持續發展等一系列問題的一條可實踐途徑。以有機農業方式生產的安全、優質、環保的有機食品和其它有機產品,越來越受到各國消費者的歡迎。為推動和加快我國有機產業的發展,保證有機產品生產和加工的質量,滿足國內外市場對有機產品日益增長的需求,減少和防止農藥、化肥等農用化學物質和農業廢棄物對環境的污染,促進社會、經濟和環境的持續發展,中國 機構國家認可委員會(CNAB),根據聯合國食品法典委員會(CAC)《有機食品生產、加工、標識及銷售指南》(GL32-1999,Rev.1-2001)和國際有機農業運動聯合會(IFOAM)有機生產和加工的基本規范并參照歐盟有機農業生產規定(EEC No. 2092/91)以及其它國家(德國、瑞典、英國、美國、澳大利亞、新西蘭、日本等)有機農業協會和組織的標準和規定,結合我國農業生產和食品行業的有關標準,制定本《有機產品生產和加工規范》。 本規范是對有機生產、加工和貿易的基本要求,申請有機產品者應保證執行本規范并接受檢查。審核機構根據審查報告的情況,給符合標準的農場、加工廠和貿易單位頒發有機證書,并授權他們在有機產品上使用有機標志。 本規范是以國環有機產品中心(OFDC)發布的《OFDC有機標準》為基礎編制的。 1 范 圍 1.1 本規范適用于已經或計劃獲得有機產品,及標貼有機標志的下列產品: (1)未加工的農作物產品;畜禽以及未加工的畜禽產品; (2)用于人類消費的農作物、畜禽的加工產品; (3)飼料、配合飼料以及飼料原料; (4)水產養殖及其產品; (5)紡織品; (6)肥料和植物保護產品; (7)蜜蜂和蜂產品; (8)野生植物產品。 1.2 申請有機的產品必須接受審核機構對其整個生產過程的有機檢查,審核過程持續到其產品完成最終包裝或標識。 必須接受有機檢查的活動主要包括: (1)農業生產(在農業生產基地進行的生產活動,包括植物生產和畜禽養殖); (2)水產養殖; (3)配制或加工(保存和/或加工農產品的操作,含屠宰和切割畜禽產品); (4)包裝; (5)標識(包裝、文件、說明、標簽上的任何與有機認證有關的文字、商標商品名稱、圖形或符號); (6)產品貯藏(最終包裝的產品除外); (7)產品貿易。 當產品的所有者負責貯藏和運輸未最終包裝的產品時,對其所有者實施的檢查應包括對未最終包裝產品的貯藏和運輸的檢查。 2 引用標準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2.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2.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獸藥管理條例》 2.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允許使用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 2.5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 2.6 GB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2.7 GB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2.8 GB11607 漁業水質標準 2.9 GB5084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2.10 GB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2.11 GB15618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2.12 GB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2.13 GB9137 保護農作物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 2.14 GB321.1-GB321.6 農藥合理使用準則 2.15 GB4285 農藥安全使用標準 2.16 GB2760 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2.17 GB14880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 2.18 GB11673含乳飲料衛生標準 2.19 GB15198食品中亞硝酸鹽限量衛生標準 2.20 GB4287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3 定 義 3.1 有機 指有機標準描述的生產體系以及由該體系所生產的具有特定品質的產品,而不是化學上的定義。 3.2 有機農業 遵照一定的有機農業生產標準,在生產中不采用基因工程獲得的生物及其產物,不使用化學合成的農藥、化肥、生長調節劑、飼料添加劑等物質,遵循自然規律和生態學原理,協調種植業和養殖業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續發展的農業技術以維持持續穩定的農業生產體系的一種農業生產方式。 3.3 傳統農業 指沿用長期積累的農業生產經驗,不使用任何化學合成的農用生產資料,主要以人、畜力進行耕作,采用農業、人工措施或傳統的礦物源、植物源藥劑進行病蟲草害防治為主要技術特征的精耕細作、農牧結合、小面積經營的農業生產方式。 3.4 有機食品 指來自于有機生產體系,根據有機標準生產、加工,并經具有資質的獨立的審核機構審核的一切農副產品,如糧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畜禽產品、水產品、蜂產品及調料等。 3.5 有機產品 指按照有機認證標準生產并獲得認證的各類產品,如有機紡織品、皮革、化妝品、林產品、家具等產品以及生物農藥、肥料等農業生產資料。 3.6 天然產品 指收獲于具有明確物理邊界環境中、未受任何人工影響的自然生長的生物產品。 3.7 常規 指未獲有機或有機轉換的生產體系及其產品。 3.8 有機轉換期 指從開始有機管理至獲得有機之間的時間。 3.9 平行生產 指有機生產者、加工者或貿易者同時從事相同品種的其它方式的生產、加工或貿易。 3.10農業投入 指在農產品生產或加工過程中使用的所有物質或原料。 3.11緩沖帶 指有機生產體系所在區域與相鄰非有機生產體系所在區域之間界限明確的過渡區域,該區域在大小和形狀上必須足以防止鄰近區域禁用物質對有機生產體系的污染。 3.12 作物輪作 在同一地塊上按照預定的方式或順序輪換種植不同種類作物的農事活動。該措施通?梢云鸬椒乐尾、蟲、草害和提高土壤肥力的作用。 3.13 基因工程 指通過分子生物學的一系列技術(如重組DNA、細胞融合等),使植物、動物、微生物、細胞或其它生物單元的基因物質獲得特定的結果或按特定的方式進行改變,且該方式或結果無法來自自然繁殖或自然重組。 3.14 順勢療法 指一種通過提高動物的抵抗力和刺激動物本身機能來防治疾病的治療體系。為了防治某種疾病,以小劑量持續使用某種藥物為基礎,這種藥物的大量服用可以在健康動物體內產生一種類似于該疾病的癥狀。 3.15飼料添加劑 指為滿足特殊的營養需求,以氨基酸、維生素、微量元素等方式加入飼料中的物質。也指以一種或幾種物質的化合物的形式加入飼料中的微量物質。 16 3.食品配料 指包括食品添加劑在內的、用于食品加工或配制的物質。 3.17 食品添加劑 指為改善食品色、香、味、形、營養價值,以及為保存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學合成或天然物質。 3.18 加工助劑 指為了在加工過程中實現特定的技術目的,而在原材料的加工中有意使用的物質或材料。其本身不作為產品成分,但在終產品中可能存在其殘留物或衍生物。 3.19 離子輻射 指放射性核素(如鈷60和銫137)的高能輻射,用于改變食品的分子結構,以控制食品中的微生物、寄生蟲和害蟲,從而達到保存食品或抑制諸如發芽或成熟等生理學過程的目的。 3.20 標識 指出現在產品的標簽上、附在產品上或顯示在產品附近的書面、印刷或圖解形式的表示。標識內容應明晰、準確。 3.21 允許使用 指可以在有機生產體系中使用某物質或方法。 3.22 限制使用 是指在無法獲得允許使用物質的情況下,可以在有機生產體系中有條件地使用某物質或方法。一般情況下,限制使用的物質必須有特定的來源,并能夠說明未受污染,并盡可能避免使用。 3.23 禁止使用 指不允許在有機生產體系中使用某物質或方法。 3.24 審核 由經過授權的機構依據其相關的法規或條例,以有機產品 的文件形式予以確認的某一明確定義的生產或加工體系。以規范化的檢查為基礎,包括實地檢查、質量保證體系的審核和終產品的檢測。 3.25先例 指對某一種或某一系列新情況所作的決定,該決定可以用來指導對以后 類似審核的決定 上一篇環境標志(十環標志)認證下一篇綠色產品認證 |